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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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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簡介
法源依據

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99年衛年署署長 楊志良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99.4.15衛署醫字第0990207052號令(修正)

 

一、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二、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推拿等民俗調理之管理規定事項

 

99年衛年署署長 楊志良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99.3.15衛署醫字第0990200636號令

(已停止適用)

一、單純對人施以傳統之推拿、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等方式,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或藥洗,所為之民俗調理行為,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二、前項行為如以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等有關規定處分。

 

傳統整復員之法源依據

82年衛生署署長  張博雅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82.11.19衛署醫第82075656號函
(已停止適用)

公告事項

一、            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如下:

()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而以傳統之推拿手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膏藥、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

()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如藉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之處置行為。

二、            前項不列入醫療管理之行為,除標示其項目外,依

      醫療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不得為醫療廣告。

 

 

84年內政部部長  黃昆輝

行政院內政部公文84.10.19台(84)內戶字8404361號函

主旨:有從事外敷藥、生草藥、藥洗、按摩、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內功等傳統民俗療法業者之職業變更登記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4925衛署醫字第8404361號函。

二、 從事主旨所列之各類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者,辦理職業變更登記,如其工作符合職業定義,可憑經主管機關立案之各該社會團體出具之會員資格證明文件辦理其職登記為「傳統整復員」。

 

 

86年行政院勞委會正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文86.10.1486勞資一字第044178號函指示

主旨:一、傳統整復申請職業公會建議列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案標準表」意見彙整表。

      二、凡從事損、穴道、經絡、運動損傷整復等勞工屬之

說明:新增項目:從事不列入醫療管理行為並經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正名為「傳統整復員」。

 

 

中華傳統整復協會為內政部許可設立之經濟業務社會團體

專辦「傳統整復員」證照輔導及「國際整復師」專業認證

服務專線0958-351-893  鄒寶慧 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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