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說明

整復從業人員應注意之法規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97.3.5內政部、勞委會、衛生署行政命令)

第 四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按摩:指運用輕擦、揉捏、指壓、扣打、震顫、曲手、運動及其他特殊手技,為他人緩解疲勞之行為。

二、理療按摩:指運用按摩手技或其輔助工具,為患者舒緩病痛或維護健康之按摩行為。

三、按摩業者:指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之工作。

第 五 條 按摩業者得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未設置固定執業場所時,以主要提供服務場所、住所或居所地址為執業場所。

按摩業者設置固定執業場所執業時,其執業場所登記以一家為限。

理療按摩工作者,得在醫療機構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8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46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其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緩,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三、醫師法第28條規定: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務業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傷害或死亡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物理治療師法 (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物理治療師業務如左:

一、物理治療之評估及測試。

二、物理治療目標及內容之擬定。

三、操作治療。

四、運動治療。

五、冷、熱、光、電、水、超音波等物理治療。

六、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

七、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及指導。

八、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物理治療業務。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

罰責:第 32   未取得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資格而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器械沒收之。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應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行政院衛生署公文

 

財政部賦稅署公文